海口龙华区税送达公告〔2026〕第101号

海南泰明达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000062345477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你下列涉费文书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金贸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海口龙华税金贸局 通 〔2026〕 11181 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金贸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海口龙华税金贸局 通 〔2026〕 11181 号

海 南 泰 明 达 能 源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91460000062345477E) :

事由: 责令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依据: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 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 通知》(琼财税〔2020〕155 号)第四条,《海南省残疾人就 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琼财非税〔2016〕1489 号) 第二十八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捌仟肆佰柒拾捌元柒角柒分 (¥:8,478.77)元,限 2026 年 5 月 22 日前缴纳。逾期不缴 将按《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是否正常申报逾期未缴纳:是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 通知的期限缴纳费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可自上述款项缴 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本决定逾期 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征收决定的,我局将依照《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

二〇二六年五月七日

文章来源:https://hainan.chinatax.gov.cn/sxpd_1_6/181651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