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对啤酒行业税收征管秩序予以规范, 税务总局制发了本公告, 针对啤酒计征消费税涵盖的有关问题作出明确之举。

一、本公告中的对外销售如何定义?

对外销售, 是一种行为, 这种行为是指, 关联销售单位把啤酒产品,销售给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 还有个人。

二、出厂价格和对外销售价格具体如何计算?

对外销售价格以及出厂价格, 乃是依照牌号、跟规格分别予以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 对此举例说明如下:

某啤酒开展生产的企业, 在二零二六年四月这个时间, 朝着关联销售的单位, 进行了三批次A款啤酒的售卖行为, 其中, 销售额依次为一百二十万元、一百六十万元以及二百八十万元, 销售的数量分别是三百四十吨、五百一十吨以及八百五十吨, 所以, A款啤酒的加权平均出厂价格等于, 括号内一百二十万加上一百六十万加上二百八十万的和, 除以括号内三百四十加上五百一十加上八百五十的和, 结果为三千二百九十四元每吨。

上述啤酒生产企业, 有3个关联销售单位, 在2026年4月, 均对外卖了A款啤酒, 其中一个销售额是100万元, 销售数量为385吨, 另一个销售额为150万元, 销售数量是580吨, 还有一个销售额是240万元, 销售数量为880吨, 所以A款啤酒的加权平均对外销售价格等于(1000000+1500000+2400000)除以(385+580+880), 结果是2656元/吨。

依据本公告第一条所规定的内容, 啤酒生产企业所销售的啤酒, 一定要把生产企业出厂价格与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当中较高的那个, 当作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予以计算, 进而依照这个标准来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鉴于A款啤酒的出厂价格比对外销售价格要高, 所以应当以出厂价格(3294元/吨)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 必须按照甲类啤酒(3000元/吨以上)来征收消费税, 单位税额是250元/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