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 依据有关部门移交的线索 , 依法展开对自然人王建军偷税案件的查处。经核查 , 在2022年 , 自然人王建军身为江苏昌鑫工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为“昌鑫工矿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及财务负责人 , 借助篡改公司财务报表 , 把未分配利润转入实收资本 , 还有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等手段 , 去隐瞒利息 、股息 、红利所得405.72万元 , 从而少缴个人所得税81.14万元。2025年11月,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事, 针对其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要追缴税款, 还要加收滞纳金, 并且要罚款, 这些加起来一共是162.33万元。当下, 涉案的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都已经被追缴而入库了。

注销期间频繁变更资产负债表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 针对有部门转来线索展开核实, 发觉昌鑫工矿公司于申请注销期间, 频繁变动资产负债表里“未分配利润”以及“实收资本”科目, 并且这两个科目数额调整幅度大致相同, 呈现出“一增一减”的明显趋势。

2022年10月19日, 那家公司资产负债表里头, “未分配利润”是903万多块钱, “实收资本”是136万元, 仅仅过了一天, “未分配利润”一下子减少到489万多块钱, “实收资本”急剧增加到550万元, 数额调整的幅度都是414万元。2022年10月24日, 那个公司“未分配利润”又回到887万多块钱, 回调幅度为398万元, “实收资本”回到136万元, 回调幅度是414万元。昌鑫工矿公司, 已然申请了注销, 可是为何会反复去调整“未分配利润”, 以及“实收资本”呢?

根据上述疑点以及相关线索,税务部门决定对其立案检查。

隐瞒真实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

检查人员为摸清企业最为真实的状况, 去往公司对其至关重要的控股股东、身为财务负责人的王建军展开了询问查询, 于此次面向检查人员所展示的数据之际, 面对其中存在的疑点之处, 王建军主动承认了昌鑫工矿公司采用了将未分配到手的利润414万元依据持股比例予以分配的做法, 并且于分配时期并未按照相应规定去扣缴个人所需缴纳的所得税, 但其紧接着却又称自己对于那财务报表变动的细节之处“不太清楚明白”, 还表明了企业的注销之事宜全部都是由负责帮忙代账的会计去承担负责的, 声称那财务报表产生的变动和自己没有丝丝缕缕的关联关系。

被检查人员随即约谈的, 是王建军所指代账会计 , 这名会计称, 自己不是该公司的代理记账会计 , 只是因为和王建军相识 , 才受王建军委托帮忙递交了涉税资料 , 对于该公司的经营情况以及财务报表情况 , 自己一无所知。

双方各有言辞论断, 相互的证词呈现矛盾状态。为了将真相核查清楚, 检查人员依照法规给该公司下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 当中要求在限定时间内提供企业的出资凭证, 以及股权投资和转让协议书, 还有相关的佐证资料, 然而该公司没能进行提供。结合已经掌握的状况, 检查人员做出判断, 王建军身为昌鑫工矿公司持股比例98%的主要控股股东以及财务负责人, 对于企业资金流向和账务处理有着话语决定权, 并且是“未分配利润”异常变更的主要实际获取利益之人, 所谓的“不太清楚”极有可能是王建军妄图蒙混过关的借口托辞。

检查人员再度约谈王建军, 且耐心阐释有关的政策规定以及法律后果。在法律的威慑之下, 王建军最终供认, 在其授意之际, 公司于注销之前, 把414万元未分配利润按照持股比例分给了股东, 接着借助人为压低“未分配利润”, 达成少缴个人所得税的意图。

在此之时, 王建军借助篡改公司财务报表的方式, 运用将未分配利润转入实收资本的举措, 采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行径, 以此隐瞒真实收入, 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违法事实, 最终完全真相大白。

虚假纳税申报的处罚标准_虚假税务申报的后果_

违法行为难逃恢恢法网

依据王建军所提供的证词, 检查者进一步去约谈该公司的另一位股东, 这位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同样对相关涉税违法事实承认不讳, 这也从侧面证实了检查人员的判断。

检察人员最后查明, 在2022年时, 身为昌鑫工矿公司主要控股股东以及财务负责人的王建军, 借助篡改财务报表, 把未分配利润转入实收资本之上, 开展虚假纳税申报这样子手段, 隐匿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405.72万元, 总共少缴纳个人所得税81.14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表明, 纳税人存在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情况, 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又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致使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此为偷税。对于纳税人偷税的情形,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 并且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若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5年11月,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针对其违法行为, 依法对王建军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这个决定是追缴个人所得税、加收滞纳金并且罚款, 加起来总共达162.33万元, 同时还对该公司另一名股东作出了相应的税务处理。现在, 涉案的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通通都已经被追缴入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