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日,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印发了《关于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共享的通知》, 搭建起了税务、生态环境跨部门常态化数据互通渠道, 通过双向发力, 持续提升环保税征管质效。

据悉, 排污单位自行所开展监测得出的数据, 乃是环保税计税的关键依据所在。长久以来, 税务部门欠缺一线排污监测的原始数据, 生态环境部门难以把控企业纳税申报当中存在的疑点, 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致使对于数据造假行为的发现较为滞后, 处置显得乏力。《通知》直面监管方面存在的堵点, 明确了双向信息共享的清单, 以及流转流程与处置要求, 推动税务征管与环境执法实现深度融合, 朝着同向共治的方向发展。

《通知》予以明确, 生态环境部门有着承担违法信息推送的职责, 各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在查实企业存在监测数据失真的情况后, 又查实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后, 会将包含企业名称的完整行政处罚信息同步推送给同级税务机关, 这个信息里还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还包括违法事实, 还包括处罚法律依据, 还包括罚款金额等关键内容。税务部门凭借处罚信息, 有针对性地去开展纳税核查, 借助申报数据等, 开展大数据筛查, 及时进行归集, 形成风险线索, 移交给生态环境部门, 精准地锁定异常企业, 为生态环境部门靶向现场核查、精准执法, 提供指引。

据悉, 机制落实之后, 监管约束效应会朝两个方向展现: 对于排污企业来讲, 两套监管体系一同发挥作用, 迫使企业严格履行自行监测主体责任,使采样、检测以及台账记录整个流程的操作得以规范, 从源头上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可靠;之于监管部门而言, 信息互通消除了数据孤岛, 执法效能明显提高, 还会达成线索推送、现场核查、结果反馈以及联合惩戒全链条的管理, 构建起监管闭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