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9日,检查人员拨打李宁电话,反馈为空号。
二、检查发现违法事实
1.虚假登记、经营人失联
根据德令哈万易得租赁服务部工商登记的相关信息获悉, 德令哈万易得租赁服务部通过, 获得了德令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27日的核准, 得以设立起来。该服务部的法定代表人为李宁, 其生产经营的地址在, 海西州德令哈市, 在青海省德令哈市河东街道长江北路处, 地方具体是那里要清楚, 它那里是(昆仑花园C - 30号)。上述德令哈万易得租赁服务部税务登记所呈现的生产经营地, 和此次青海德心航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组案里涉案主体, 也就是德令哈昇安租赁服务部、德令哈同旺劳务服务部等的登记生产经营地是一样的, 而其实际是代理记账公司青海勤道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德令哈市分公司的经营办公地址。
就上述经营地呈现出的异常登记状况, 检查组朝着青海勤道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德令哈市分公司展开了协助调查工作, 青海勤道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德令哈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尤晓虎的《询问(调查)笔录》表明: 鉴于工商登记规定在登记经营场所之际必须备齐不动产权证书、租赁合同等资料, 所以在登记注册德令哈万易得租赁服务部、德令哈昇安租赁服务部、德令哈同旺劳务服务部时, 借用了青海勤道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德令哈市分公司的办公经营地址, 实则不存在真实的经营场所。
因德令哈万易得租赁服务部已注销, 我局对该个体户经营人李宁立案, 立案后, 检查人员多次尝试通过电话及短信方式联系李宁, 要其前来签收文书并配合检查工作, 然而拨打电话显示无人接听, 对检查人员发送短信, 李宁也均未回复。截至2026年7月9日, 检查人员再次拨打李宁电话, 却反馈号码为空号。
税务登记信息显示, 李宁是德令哈万易得租赁服务部经营人, 他还兼任青青海德心航工程设备租赁部发票下游青海锦尚合工程有限公司出纳。青海德心航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立案检查时, 其业务负责人张良和李宁是同乡兼朋友关系, 检查人员, 多次委托经多次委托张良代传达让李宁前来配合检查的要求, 张良称联系不到李宁, 承诺通过其他途径传达, 可截至稽查报告写出那日, 李宁一直没到案配合德令哈万易得租赁服务部的涉税监察, 也没给出任何有效的做出任何回应之处, 也没做出任何有效回应。
综上所述, 检查组判定, 德令哈万易得租赁服务部, 是那种通过套用别的经营地址而成立的虚假空壳个体, 其中, 这个个体户没有生产经营的场所, 并且经营人出现了失联的情况。
2.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发票
(1)发票流情况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4年4月29日, 德令哈万易得租赁服务部, 向青海德心航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开具了2份电子发票, 此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号码分别是: 24632000000005808365、24632000000005808673, 货物品名都是“* 经营租赁*设备租赁”, 发票金额总计为4,455,445.54元, 税额总计是44,554.46元, 价税合计金额总共是4,500,000.00元, 这2份发票, 均于2024年5月6日, 被青海德心航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认证抵扣。
2024年5月21日, 德令哈万易得租赁服务部给青海德心航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开了1份电子发票, 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号码是24632000000008356121, 货物品名是*经营租赁*设备租赁, 发票金额为2,970,297.03元, 税额是29,702.97元, 价税合计3,000,000.00元, 这份发票在2024年8月6日被青海德心航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认证抵扣了。
2024年5月22日, 德令哈万易得租赁服务部, 给青海德心航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开具了1份电子发票,也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号码是24632000000008837185, 货物品名是*经营租赁*设备租赁, 发票金额为1,485,148.51元, 税额是1,485.149元, 价税合计为1,500,000.00元, 这份发票在2024年8月6日, 被青海德心航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认证抵扣了。
上面提到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金额总计是8,910,891.08元, 税额一共是89,108.92元, 价税合计最后得出的金额为9,000,000.00元。
②增值税普通发票
在2023年1月5号这天, 德令哈万易得租赁服务部给青海德心航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开了2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 发票代码是063002000104 , 发票号码有两组 , 一组是03030806 - 03030830 , 另一组是03027227 - 03027230 , 货物品名通通称作“*经营租赁*设备租赁”, 发票金额合计2,800,001.7元 , 税额合计0.00元 , 价税合计金额合计2,800,001.7元。
在2022年12月31日这天, 德令哈万易得租赁服务部给青海德心航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开具了1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 发票代码是063002000104 , 发票号码从00889897到00889913 , 货物品名全都是“*经营租赁*设备租赁”, 发票金额总计1,699,998.3元, 税额合计0.00元, 价税合计金额总共是1,699,998.3元。
前面提及的那4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 其金额合计在一起是450,000.00元, 税额合计为0.00元, 而价税合计起来的金额是450,000.00元。
(2)资金流情况
通过查证可知, 青海德心航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存款账户, 此账户开户行为中国银行且尾号是7127, 其开户日期是2022年4月28日。在2022年5月1日开始, 一直到2024年1月22日这个时间段内, 德令哈万易得租赁服务部有一个中国农业银行的对公账户, 这个对公账户的账号是28500001040016753, 该对公账户总共收到了青海德心航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转来的款项, 转款次数一共有25笔, 转款的金额总计是24,835,720.00元。上述这些资金在转入到这个个体工商户的对公账户以后, 基本上在同一天就会全部转出去, 转至该个体工商户经营人李宁的个人账户, 并且在同一天又会从李宁的个人账户全部转出去, 转至青海德心航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业务负责人张良的账户, 这种情况存在资金交易和开票金额不一致的状况, 还有大额资金交易一下进来又一下出去这种情况, 也就是资金回流的异常交易情形。
此外, 在检查组对组案涉案主体青海德心航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展开检查的期间, 针对青海德心航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德令哈万易得租赁服务部、德令哈昇安租赁服务部、德令哈同旺劳务服务部的发票业务, 检查组向青海德心航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业务负责人张良进行了询问调查。于张良的《询问(调查)笔录》中反映: 青海德心航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这三家个体进行走账之后, 再由这三家个体户配合着向青海德心航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开具租赁费发票。
基于以上所述, 检查组判定, 青海德心航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跟德令哈万易得租赁服务部之间的资金往来交易现象, 是为了配合发票业务开展从而构建出来的虚假资金交易行为。
(3)货物、服务流情况
根据对青海税务数据平台发票信息的查询, 所呈现的情况是, 德令哈万易得租赁服务部自2020年10月27日设立登记开始, 一直到2024年12月31日这个时间段内, 不存在车辆、机械设备租入或者购进等各类业务的进项发票取得记录。
青海德心航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业务负责人张良的《询问(调查)笔录》显示: 西北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团鱼山露天煤矿项目以后, 把装卸搬运业务承包给了青海锦尚合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锦尚合工程有限公司接着又把业务承包给了青海德心航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青海德心航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接业务后, 租赁的社会车辆以及设备等出现无法取得发票的情形, 所以成立了德令哈万易得租赁服务部、德令哈昇安租赁服务部、德令哈同旺劳务服务部这三家个体户, 给青海德心航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开具租赁费发票。
鉴于整理出来的调查取得证据的状况, 联合检查阶段当中, 德令哈万易得租赁服务部对于涉及税务检查的事项没有配合做出回应, 而且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这种情形下, 德令哈万易得租赁服务部跟青海德心航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不存在真实的机械以及设备租赁业务。
另外;检查时发现;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青海德心航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德令哈万易得租赁服务部;汇出款项三十六万一千元整;这笔款项;在六月五日;被德令哈万易得租赁服务部;用于缴纳;税款所属期为二零二三年一月到三月期间;开具发票所形成的;欠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税款滞纳金;总计金额为三十六万一千二百二十七点二三元;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八日;青海德心航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又向德令哈万易得租赁服务部;汇出款项一十一万二千五百元整;这笔款项;在七月十八日;被德令哈万易得租赁服务部;用于缴纳;税款所属期为二零二四年四月到六月期间;开具发票所形成的;欠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税款滞纳金;合计金额为一十一万二千四百四十二点三元。
综合上述, 关于发票流的检查情况, 资金流的检查情况, 还有货物、服务流的检查情况, 另外, 存在德令哈万易得租赁服务部开票税费直接由青海德心航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的事实, 据此, 检查组认定, 德令哈万易得租赁服务部在2023年1月5日, 向青海德心航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开具了4, 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 在2023年12月31日, 向青海德心航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开具了4份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2024年4月29日, 向青海德心航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开具了发票, 在2024年5月21日, 向青海德心航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开具了发票, 在2024年5月22日, 向青海德心航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开具了发票,以上这些发票不存在对应发生的真实机械设备租赁业务, 德令哈万易得租赁服务部向青海德心航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开具发票是, 主观故意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案件定性及理由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德令哈万易得租赁服务部, 在并无真实业务交易情形下, 于2024年4月29日, 主观故意向青海德心航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电子发票、具体为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 发票金额合计8,910,891.08元, 税额合计89,108.92元, 价税合计金额9,000,000.00元, 又在2024年5月21日, 主观故意向青海德心航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电子发票、即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金额合计8,910,891.08元, 税额合计89,108.92元, 价税合计金额9,000,000.00元, 还在2024年5月22日, 主观故意向青海德心航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电子发票、也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 发票金额合计8,910,891.08 -, 税额合计89,108.92元, 价税合计金额9,000,000.00元, 于2023年1月5日, 主观故意向青海德心航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6份, 发票金额合计4 500 000.00元, 税额合计0.00元, 价税合计金额, 4,500,000.00元, 于2023年12月31日, 主观故意向青海德心航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6份, 发票金额.合计4500 000.00元, 税额合计0.00元, 价税合计金额4,500,0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国函〔1993〕174号, 根据2023年7月2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764号第三次修订,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 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是指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未购销商品、未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而就开具或者取得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主席令第30号, 2023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修正, 第二百零五号,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 罪第三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之规定,拟建议定性为虚开发票。
(二)处理依据及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74号), 按照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实施第三次修订后的内容, 其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若违反本办法规定虚开发票, 那么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若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 能够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若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 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构成犯罪, 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表明, 对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其中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部分的第五十六条指出: 若是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情形, 又或者存在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这种情况, 当虚开的税款数额处于十万元以上这个范围, 又或者当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处于五万元以上这个范围时, 那么就应当予以立案追诉。对于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指出, 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 若涉嫌处于下列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 那就应当予以立案追诉。其中一种是, 虚开发票金额累计起来到五十万元之上的。另外,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该规定于2001年7月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公布, 在2020年8月7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里第三天款规定,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处查违法行为进程当中, 要是发觉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与违法事实相关的情节以及违法事实所造成的后果等, 按照刑法对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 还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上述解释以及最高人们检察院、最高法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准等规定, 一旦涉嫌构成犯法, 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那就必须按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德令哈万易得租赁服务部主观故意向青海德心航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 这些发票金额合计8,910,891.08元, 税额合计89,108.92, 那么价税合计金额9,000,000.00元, 上述那些发票已经被青海德心航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用作认证抵扣, 从而造成国家税款损失89,108.92元。同时, 德令哈服务部还向青海德心航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6份, 这些发票共计达4,500,000.00元所造成的价格税合计金额4,500,000.00元, 其上述那些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已经会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虚开发票犯罪这个罪行, 所以依照相关规定拟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三)处罚建议及依据
德令哈那名为万易得的租赁服务部, 主观上存有故意, 朝着青海德心航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者总计有50份之多, 虚开的金额加起来合计是13,500,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74号)(按照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进行了第三次修订)里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要是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去虚开发票的, 那就要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要是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就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要是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 就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要是构成犯罪的, 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4条第(四)款指出“(四)虚开、非法代开发票金额500万元以上的, 要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基于相关规定, 打算提出建议, 针对德令哈万易得租赁服务部实施处以罚款400,000.00元这一举措。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