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依照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 依法查办了宝应淮江加油站偷税之事。经核查得知, 在2022年至2024年期间, 此加油站借助个人收款码收款, 从而隐匿销售收入, 开展虚假纳税申报, 进而少缴增值税等税费款总计117.47万元, 并且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2份, 所涉金额为487.20万元。2026年3月,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依法针对其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要追缴税费款, 还要加收滞纳金, 并且处罚款, 三者总计234.56万元;对其开出的5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认定为虚开, 作出罚款20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25.04万元的处罚决定。目前, 涉案的税费款、滞纳金以及罚款, 都已经追缴入库, 涉嫌虚开发票犯罪线索, 已移交公安机关作进一步侦办。同时, 税务部门已依法对3户下游受票企业, 开展立案检查。
销售数据缺失露出“马脚”
先前阶段, 税收大数据分析被运用于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经此发现, 在2022年到2024年如此时间段内, 宝应淮江加油站呈现未开票收入占比偏低的状况, 这一情况与加油站行业整体所展现的经营特征并不相符。针对的要点是上述存在的可疑之处点, 就开票业务真实性这个方面目标开展工作, 检查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核查中发现, 该加油站存在加油枪, 数量为7条, 这些加油枪都能够正常出油使用, 有这样的情况。其中, 仅仅只有2条加油枪能够读取完整销售数据, 可是余下的5条加油枪, 其销售数据却出现无故缺失的现象, 是这样的情况。
针对加油枪销售数据缺失这一疑问, 加油站负责人作出解释, 称部分加油枪因为功能损坏所以无法读取数据, 该部分加油枪物理功能完好, 能正常完成加油交易, 可为何交易数据不能同步记录? 负责人表示具体原因不清楚, 这一说法加深检查人员怀疑, 数据缺失背后是不是隐藏着人为删除迹象? 大额开票的加油业务是否真实发生了呢?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针对存在的重重疑点, 依据相关规定, 依法对那个加油站开展立案检查操作。
穷追不舍查探收款“暗道”
为了将真相查明, 检查人员依照法律规定, 把该加油站对公账户、投资人个人账户的银行流水进行了调取, 经查看发现, 该加油站日常借助第三方平台结算的加油款, 全部都是绑定对公账户来入账的, 然而对公账户以及投资人个人账户, 可是与2名员工的个人账户, 长期有着大额、频繁的资金往来情况。
检查人员紧接着依照法律规定去调取那两名员工个人账户的银行流水, 进而发现其资金明细累计多达900余页。而其中, 绝大部分是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入的记录, 入账金额主要是以100元、200元、300元这类小额且规整的数额, 单笔金额跟私家车单次加油消费额极为吻合。结合入账的频次以及金额的特征, 可以初步判定这是收取的加油款。通过逐笔去追踪资金的流向, 最终查明确认: 员工在使用个人收款码收取加油款之后, 定期把钱提现到个人银行账户, 然后再汇总之后转入加油站的对公账户或者投资人个人账户。这部分收入全都没有被算入加油站营业收入当中, 并且也没有依照规定去进行纳税申报, 从而形成了一条隐蔽的资金暗道, 这条暗道是“体外循环”性质的。
资金溯源揭露虚开真相
在对两名员工个人账户资金流向展开追踪的进程当中, 检查人员另外察觉到, 他俩的账户和其他三名并非加油站员工的个人账户之间, 有着数额较大的资金往来情况, 而且展现出显著颇为明显的资金快速进入又快速流出的特性特点, 那交易当中的疑点十分突出显著呢。
经检查人员核查, 进而确认, 上述3人的所属企业和宝应淮江加油站之间有无日常的业务往来。为了能够彻彻底底地查清楚涉案资金的真真实实的去向, 检查人员依法去调取了上述3人账户下的银行流水。
检查人员经过逐笔筛查以及层层梳理, 发现那家加油站, 把两名员工的个人账户当作资金中转通道, 从那三人所属的企业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款项, 减掉一定比例的开票手续费后, 然后把剩余资金“回流”到三人的个人账户。资金到账以后, 其中两名企业员工马上把全部款项转入其所属企业的对公账户, 而另一名企业法定代表人, 却把资金留存于个人账户, 没有进行划转。
至此,一条完整的“收款—归集—回流”资金链条已清晰可辨。
依法严惩,以案为鉴
面对检查人员所掌握的确凿铁证, 该加油站的投资人, 最终承认了借助员工个人银行账户, 在账外收取加油款又隐匿收入的违法事实, 与此同时, 还交代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 授意把富余发票对外虚开, 并且收取手续费的违法行为。
经过核查得知, 在2022年到2024年期间, 宝应淮江加油站存在隐匿销售收入的情况, 总共是808.78万元, 并且对外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数量为52份, 所涉及的金额达到487.2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假如出现这样子的一种税务情况, 即纳税人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方法, 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压根不列、少列收入, 又或者在已经收到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时, 拒不申报或者开展虚假的纳税申报, 进而导致应缴纳的税款不缴或者少缴的, 这种情况就被视作偷税行为。对于存在偷税行为的纳税人这边, 税务机关会采取相应措施, 先是追缴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 而且也还会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一项罚款;不但如此, 如果这种偷税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 那么接下来就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作出规定,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 都不准许存有下述这样的虚开发票行为, 即为他人开具和实际经营业务情形不相符合的发票, 为自己开具和实际经营业务情形不相符合的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和实际经营业务情形不相符合的发票, 介绍他人开具和实际经营业务情形不相符合的发票。
就其违法行为而言, 于2026年3月,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规对宝应淮江加油站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此决定包括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以及罚款, 总计金额达234.56万元;还对其开具的5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为虚开, 进而作出罚款2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5.04万元的处罚决定。当下, 涉案的税费款、滞纳金以及罚款都已然追缴入库, 涉嫌虚开发票犯罪的线索已移交给公安机关作进一步的侦办。同时, 税务部门已针对3户下游受票企业展开立案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