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第5号
依据我市统计部门所发的《2025年深圳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情况》, 2025年时, 深圳市城镇之中, 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那每年的平均工资是193881元, 将其进行折算用来得出在岗职工每个月的平均工资, 结果是16157元,此为四舍五入之后取整数的结果。现下针对我市做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标准, 还有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能够扣除的标准展开调整, 通告内容如下:
一、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 个人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从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 这其中涵盖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以及其他补助费, 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那部分, 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我市个人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进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 其所能享受的免税标准, 已将金额调整为581643元, 此金额包含本数, 若超过该部分, 便参照财税〔2018〕164号相关规定, 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相关规定, 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 其实际缴存金额, 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 其实际缴存金额, 同样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不得超过48471元, 此数额为16157元乘以3倍, 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同样不得超过48471元, 此数额为16157元乘以3倍, 超出上述规定比例或者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 要把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 并且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依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缴费的部分, 于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以内的部分, 暂且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里扣除。其中, 工资计税基数不可以超过48471元(16157元×3倍), 超出规定标准缴付的缴费部分, 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 去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标准调整自2026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