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个税劳务报酬所得时候存在着劳务报酬(需用累计预扣法与不用累计预扣法)还有适用不适用的两个选项, 可以按照使用范围和计算方法开展区分, 具体请往下看哦。
一、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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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累计预扣法”的范围
1.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当中, 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按照规定的累计税法预扣计算预扣税款。
2.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正在因为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 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 可按照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3.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 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02
“不适用累计预扣法”的范围
除“适用累计预扣法”范围外,其余的劳务报酬所得。
二、计算方式
01
“适用累计预扣法”采用“累计预扣法”计算
计算公式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等同(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乘预扣率减去速算扣除数)是累计减免税额减去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吗。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等于累计收入减去累计免税收入减去累计减除费用再减去累计专项扣除再减去累计专项附加扣除最后减去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这其中: 累计减除费用, 是按照5000元每月的标准, 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就业从业月份数计算而来。
温馨提醒: 相关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 在本年度每月预扣预缴的环节暂不扣除, 在年度汇算的时候统一扣除。
案例一
在一家保险公司, 从今年3月起, 小王首次担任营销员的该月, 他所取得的不含税佣金数额为12000元。
收入额=12000×(1-20%)=9600元。
展业成本=9600×25%=2400元。
因此依照累计预扣法算出预扣预缴税款之际, 用9600收益额减掉2400展业成本再减掉5000减除费用, 得出2200元确认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用上预扣率3%, 当期应当预扣预缴税款是2200乘以3%得到66元。
温馨提醒: 在核算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获取的佣金收入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时, 要考量展业成本还有附加税费, 就是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非20%的费用后的金额作为收入额, 以收入额的25%计算展业成本, 附加税费据數額扣除。
案例二
已成年且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小张, 于本年8月份在某非个体类公司或非个人经营类企业开展实习实践活动并取得了不含税性质的劳务报酬总额八千元。承担代扣代缴相关税费责任的扣缴单位在针对该劳务报酬所得进行对应预扣预缴相关期限的个人所得税操作过程中, 适宜选取累计预扣法来完成预扣预缴税款的操作。
先完成收入额的计算这一步, 计算得出的收入额结果是8000乘以(1减去20%)所得的6400元。
计算累计减除费用的第二步, 从业月份数, 因小张至该公司的首次实习时间处于8月, 故为1, 可减除费用总计是5000乘以1, 即5000元。
第三步,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等于6400减5000等于1400元。
第四步, 选择预扣率和对应速算扣除数。因累计收入额不超过全年36000元, 故适用预扣率百分之三, 对应的速算扣除数为零。
由此, 这一期的预扣和预缴的税款就等于, 用六千四百元减五千元, 再用这个差值去乘以百分之三等于四十二元。
案例三
张某本年6月和7月分别自A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七千整和七千五百整采用累计预扣法计算张某每一个月需要预缴的账款分别为。
6月预缴税款为:
7000×(1-20%)-5000
×3%=18元
7月预缴税款为:
(7000+7500)×(1-20%)-5000×2
×3%-18=30元
温馨提醒: 从业人员从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的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等于(累计收入减累计费用减累计免税收入减累计减除费用减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括号乘预扣率减速算扣除数减累计减免税额减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 累计费用的计算项, 按累计收入项依次联动关联的各关联项分别乘以对应20%固定比例计算;累计减除费用项, 按照固定额度5000元每月依次联动关联的各关联项比例分别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互联网平台企业连续取得劳务报酬的不同明细月份总数计算。
02
“不适用累计预扣法”按照“一般方式”计算
收入额计算: 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时以该次收入减除费用后剩下的款项作为对应收入额。
每次取得收入不超过4000元时, 计算减除的费用按照800元进行计算;每次取得收入在4000元以上时, 计算减除的费用依照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进行计算。
应纳税额计算: 每次收入额作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依照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案例四
某企业郑重邀请下的小陈, 赴该企业现场进行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普及工作, 取得不含税收入4800元。
收入额=4800×(1-20%)=3840元
因收入额超过最多未超2万元, 适用预扣率为20%规范, 该企业应当为小陈预先扣除预缴累计个税三仟八百四十元乘以百分之二十得数, 共七百六十八元。
三、政策依据
1.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 接问题的《财政部、税务总局通知》(财税〔2018〕164号)
2.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的这份《公告》是怎么回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相关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