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参保人员:

为切实维护社保基金安全, 保障广大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将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监管, 严厉打击社会保险违法犯罪, 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宣传范围

本告知书中所称“社会保险”, 指由国家建立并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治的养老保险, 分别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还有失业保险。

二、社会保险欺诈骗保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连同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 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 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 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 用欺瞒哄骗、捏造虚假证明材料或者别的方法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由行使社会保险行政职权的部门责令退回骗取到手的社会保险资金, 处骗取所得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之内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相关诈骗公私财物行为,意指欺诈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这些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相应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正是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作出的上述专门解释项下所明确界定的情形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五十五条 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各类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责令退回骗取款项、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其对应各自各自的管理职责作出责令退回要求之外, 还需处以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相应罚款;若涉事主体属于定点医药机构范畴内的, 还需责令其暂停由相关责任部门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这个时间跨度中涉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的全部社会保险服务, 后续直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该服务协议的解除流程;若涉事主体不属于前一范畴的其他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 则直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该服务协议的解除流程。对此相关事项有承担对应责任领导及直接相关工作人员们, 若拥有对应的从事该事项工作资格, 那么是由涉及相关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给予收回不许参与对应这类相关工作类型的资格了。

(四)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人社部规2号通知》, “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内人员, 对该名单严重失信企业及相关联有关人员必须实施跨域跨区域多种联合惩戒。

三、依法重点查处欺诈社会保险情形

(一)用人单位、个人欺诈骗保行为

1.以运用虚假证明材料、使用变造、盗用、伪造或者别人那些能够用于印证本人身份的证件, 来编造自己实际的劳动雇佣关联、个人的基本信息, 进而形成不符合参加社会保险体系的相关条件, 通过此类不符合规定的补交费用手段非法领取社保待遇的这种形为。

2.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3.用伪造或是变造个人档案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类手段违规办理退休, 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 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凭靠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变造证明材料等推进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 或是给出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5.通过利用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 抑或是冒用那些工伤就医人员身份配置辅助器具, 骗取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

6.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欺诈骗保行为

1.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等借由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与相关报销票据等办法, 诓骗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2.那提供虚假培训材料等等此类手段的培训机构, 以此来骗取失业保险培训补贴的。

3.那种用欺诈或者伪造证明材料等各种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四、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個人透過拆分、撤銷這種方式, 掩蓋、隱瞞實際繳費申報數據, 少繳社保費的事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 用人單位如果沒有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將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關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同時從欠缴那一天算起, 按每日加收欠繳金額萬分之五作為滯納金;但凡逾期依然不繳納的, 會由有關行政部門處以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请各用人单位的用工者、参保的人员严格遵守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 切记万万不要轻信官方外的渠道信息, 谨防上当受骗。要是发现这类上的情形, 请及时向有关部门实行举报, 举报电话: 12333(人社)、12366(税务), 我们将对举报人的有关资讯严加保密。对查证确切为实且符合《贵州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奖励情形的情况, 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实行举报的人关于奖励。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公安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