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综试区里面的, 做电商出口的企业的货物免税管理, 能够变得更加规范和严谨, 在仔细研究过之后,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还有厦门市财政局, 以及厦门市商务局,共同决定要对那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就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商务局在2018年发布的第28号公告里提到的那个办法, 进行如下的这些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这么一句话, 其内容是说为了能把综试区里那些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零售出口货物时涉及的免税管理工作给规范到位, 所以我们依据了好几个规定来制定本办法, 这些规定就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它的实施细则, 还有那个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 这个公告是2026年的第11号, 然后呢又根据了那个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通知的文号是财税〔2018〕103号, 最后也是依照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该公告的年份和编号是2026年第5号, 等等这些规定, 基于此才制定了本办法。

二、我们要把第四条给改一下, 具体来说就是要把那句话改成这个内容, 也就是本办法说的那个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意思就是那些在综试区里面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 他们所零售出口的货物, 这些货物如果没有拿到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的话, 那么只要同时满足下面这几个条件, 就可以试行增值税以及消费税的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厦门综合试验区进行注册。

(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厦门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 也就是这个平台, 进行登记操作, 需要填写出口日期, 还要写明货物名称, 同时也得标出计量单位, 并且要输入数量, 最后还得填上单价和金额, 这些都是出口信息。

(三)出口货物是需要通关的, 而这一过程是得去由综试区所在地海关来办理的, 具体而言, 就是办理那个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申报手续。

(四)出口的货物并不属于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所明确指出的那种, 需要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范畴内的货物。

三、把第五条修改成这个内容,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对于那些适用本办法免税政策规定的零售出口货物, 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段内, 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 办理增值税以及消费税的免税手续。

本公告从发布的那一天起正式开始实行。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将会根据本公告的内容来进行相应的修改, 并且会进行新的一次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商务局

就是在2026年的9月28号这一天。

针对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进行零售出口的货物, 其所适用的免税管理办法是当前正在实行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能够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里面的出口企业, 在处理那些通过零售方式出口出去的货物时, 把免税管理的事情给规范清楚, 我们结合了好几个相关的文件和通知来进行操作。

这些依据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还有它下面的实施细则, 同时还得看上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在2026年联合发的11号公告, 那是专门针对出口业务里的增值税还有消费税政策说的。

再一个就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还有海关总署在2018年一起弄的那个财税编号为103号的通知, 标题是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里面零售出口货物的税收政策的, 最后还得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在2026年发布的5号公告, 那个公告里详细讲了出口业务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或者免税时候应该按什么管理办法来走。

把这些都结合起来看之后, 现在才定下了这个办法出来执行。

第二条 在这个办法里, 那个被称为综试区的东西, 它指的是已经得到了国务院批准去设立的, 那种跨境电子商务的, 综合类的试验区, 而就咱们厦门市的整个区域范围来讲, 它全部都算是这个综试区。

第三条 该办法里的术语电子商务出口企业, 指的是这样一类主体, 它们或者是自己建立面向跨境的电子商务销售平台, 或者是在第三方提供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运营以此完成商品出口业务的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本办法里面所说的, 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这个东西, 到底指的是什么意思呢?

意思就是说, 如果综试区这个地方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 在把货卖到国外的零售过程里头, 没有拿到那些合法的、有效的进货凭证的话, 那么只要这些东西同时还能满足下面列出来的那些个条件, 就可以试一试按照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的那个政策来办事。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厦门综合试验区进行注册。

(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厦门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 也就是这个平台, 进行登记操作, 需要填写出口日期, 还要写明货物名称, 同时也得标出计量单位, 并且要输入数量, 最后还得填上单价和金额, 这些都是出口信息。

(三)出口货物是需要通关的, 而这一过程是得去由综试区所在地海关来办理的, 具体而言, 就是办理那个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申报手续。

(四)出口的货物并不属于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所明确指出的那种, 需要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范畴内的货物。

第五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如果要让那些适用本办法免税政策的零售出口货物获得免税待遇, 那么他们就得在规定的期限内把事情办妥, 也就是要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申报的内容包括增值税免税以及消费税免税。

第六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如果要把那些按照零售方式来出口出去的货物免税申报的相关数据弄出来, 那么这些拿得出来的数据, 就得和海关那边对商品出口所进行的申报清单上面记载的信息完全保持一致。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电子申报清单信息, 还有综合服务平台的相关数据信息, 再紧密结合综试区的实际状况, 把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的小批量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这块工作给加强落实到位。

第八条 如果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不遵守本章规定的办法, 没有在规定的时候在综合服务平台去给出口的信息进行登记工作。又或者是因为办理免税申报数据还有海关相关的这些信息对起来不一样了。

再或者就是做出了其他一些违背税收管理常规行为的状况。那么对于这样的情况, 就要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里面所写的那些规定和后面跟着实施细则里面的那些具体要求来做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进行零售出口货物的操作的时候, 是完全可以开具出口销售发票的。

第十条 对于没有包含在咱们这个办法里的其他货物出口的事情, 要按照那些相关的规定来办理和执行。

第十一条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事项, 其执行过程是需要遵守这项规定的, 所以它是不实行关于免税资料备查的管理方式的, 同时它也并不实行关于备案单证的管理做法。

第十二条 本方法是从其被发布的那一天开始就正式执行的。那具体的执行日期是哪儿个时间呢, 它要根据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上所写的那个出口日期来确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