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文件规定,二、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二)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22.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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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