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且不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所列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出口退(免)税。
   第三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存在疑点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报送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对该笔申报数据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经核实排除疑点的,予以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经核实不符合出口退(免)税办理条件的,停止办理出口退(免)税。
   (三)经核实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不予退(免)税。
   停止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申报数据涉及的申报凭证,纳税人可以重新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不予退(免)税的申报数据涉及的申报凭证对应项目,纳税人不得重新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
   ......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