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第五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六条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
   (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五)其他补偿收入。
   第七条  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