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第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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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十五条 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下列税费或者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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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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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