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的规定:“……
  二、关于国债转让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一)国债转让收入时间确认
  1.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2.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
  五、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