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或分立,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重组当事方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如何执行或继承?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第九条规定:“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