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通知》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div>
企业合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时,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计算有无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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