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可认定为资产损失,按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抵押合同或协议书; (二)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 (三)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