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