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第八条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