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lt;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gt;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十五条规定:&ldquo;税务机关应按分项建档、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及时进行评估。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经评估后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或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应及时进行核查。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应依法作出税收处理。&rdquo;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