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科发火〔2008〕705号)第二条规定“在计算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时,企业近3年内(至申报日前)获得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均视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