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2号)规定:“十、本通知有关定义
  (一)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十二、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执行
财税〔2007〕92号和
财税〔2013〕106号文件发生的应退未退的增值税余额,可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
  二、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文件规定:(五)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下列文件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