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规定,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收汇材料,是指《出口业务收汇情况表》及下列举证材料:
   (一)已收汇的,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符合下列情形的出口业务,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
   1.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
   2.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的;
   3.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
   4.向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者境外单位、个人,以人民币结算的。
   (二)视同收汇的,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
   视同出口货物(向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者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除外)以及易货贸易出口货物,不适用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条的规定。
   ......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