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的规定,“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退税商店不得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
   (一)境外旅客不能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凭有效身份证件不能确定境外旅客最后入境日期的;
   (三)购买日距境外旅客最后入境日超过183天;
   (四)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开具日期早于境外旅客最后入境日;
   (五)销售给境外旅客的货物不属于退税物品范围;
   (六)境外旅客不能出示购买退税物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电子发票(普通发票);
   (七)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内购买退税物品的金额未达到200元人民币。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