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四十三条 下列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一)小规模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中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 (三)国务院税务、财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纳税人。 ……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