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第一条规定:“在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城市合作银行负责代扣代缴。” </div>
城市信用社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由谁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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