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规定:“第十条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资格备案表》所列以下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使用企业应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事项变更:
   (一) 单位名称(不包括变更纳税人识别号);
   (二) 产品类型;
   (三) 原材料类型;
   (四) 生产装置、流量计数量;
   (五) 石脑油、燃料油库容;
   (六) 附列资料目录所含的资质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