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第三十条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四十三条 下列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一)小规模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中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
   (三)国务院税务、财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纳税人。
   第四十四条 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