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301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外国企业一律以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