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2号)规定:“十、本通知有关定义
  (三)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纳税人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十二、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执行
财税〔2007〕92号和
财税〔2013〕106号文件发生的应退未退的增值税余额,可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
  二、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文件规定:(五)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下列文件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