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第二条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