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号)规定:“第三十一条对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及严重失信主体的,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措施:
   (一)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
   (二)向其委托人、委托人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
   (三)所代理的涉税业务应当由其与委托人共同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四)对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的涉税服务严重失信主体,适用纳税缴费信用D级管理措施;
   (五)对列为涉税服务严重失信主体的,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监管和联合惩戒。
   ……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