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