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
   (二)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