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