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
   (三)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