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