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四十四条 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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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