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十四条 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多缴税款的,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或者按规定申请退还。 ……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