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四条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称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是指下列情形: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