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规定,企业享受“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有:“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3.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
   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
   (1)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
   (2)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
   (3)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说明;
   (4)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5.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时间、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及分配比例的相关证明材料、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的《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