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税〔2007〕124号)规定:“一、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