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附件: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油气田企业,是指在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不包括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的纳税人。
   服务,是指生产生活服务,不包括出租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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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