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十条 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