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第十七条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为委托人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如实准确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类别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