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ldquo;长江学者奖励计划&rdquo;有关个人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8〕632号)第一条规定:&ldquo;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特聘教授取得的岗位津贴应并入其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所在学校代扣代缴。&rdquo;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