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第五条规定 :“基金缴纳义务人销售应征基金产品时缴纳基金。第九条 基金缴纳义务人出口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