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输电线路部分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0号)第四条规定:“新投资建设的线路和铁塔,应单独作为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后,按照税收的规定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