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四十五条 下列情形应当按规定预缴税款:
   (一)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
   (二)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三)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
   (四)转让或者出租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旗)内的不动产;
   (五)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预缴税款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